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跨省际项目,示范区执委会应当加强项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安排临港新片区的重大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协调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