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等方式,对本专项绩效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察、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受到审计等重大通报的项目,暂停其所在市(区)或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由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牵头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