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项目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的;

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专项资金的;

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者监督检查的;

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告项目建设有关情况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