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积…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对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大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等方式,对本专项绩效目标…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单位整改,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停止建设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