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