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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项目实施进度,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专项投资,应当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截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日常调度和在线监测,指定专人每月10日前将项目开工竣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通过在线平…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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