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按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