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信息产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税控收款机应用推广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与规范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生产与市场管理,保障和监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控收款机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IC卡、税控打印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等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企业资质,是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工艺装备、生产能力、产品情况、销售网络、服务能力、人员素质、安全制度、管理… 第六条 税控收款机产品实行生产企业资质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序列号管理制度。 第七条 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可以向国家质检部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获证企业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1年度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情况和自查报告报信息产业部。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予以警告,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公告,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二十三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从事资质审查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9)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