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