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