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