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3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他证书复印件;
企业近3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