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20%以上;

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30万台(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1000万张)以上;

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2年无亏损;

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