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