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