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三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