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认定和发布,并对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