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获证企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更名,经核查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申请换证,同时将原证书交回。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