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致使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