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受理,予以警告,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