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的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公告,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