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产品序列号的; 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