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获得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取消其生产企业资质,并进行公告:

不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的;

抽(检)查不合格,1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