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以前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其资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