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