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对获证企业不定期地组织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送有关材料。获证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检查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