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第三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书,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被邀请的专家由招标人从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开展评标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评标、中标的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最长不得超过30日,大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或者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评标、中标的时间…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