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主体工程施工监理肢解或者只对部分工…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须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无效: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应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并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勘察现场。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