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资格审查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及下列有关文件: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
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投标人的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构成;
投标人近年施工监理主要业绩;
其他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