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与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权利、义务;

施工监理的时间及范围;

施工监理的检测项目及监理手段;

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

招标人为施工监理单位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必要的水运工程施工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

招标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

对施工监理费报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