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布资格审查要求;
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并审查投标文件;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与中标人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