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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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