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