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标和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作弊,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工程规模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书,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