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有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印鉴),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有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