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公布评标、中标的时间和办法以及评标结果的公布方式。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公布评标、中标的时间和办法以及评标结果的公布方式。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