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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9年3月1日发布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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