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水利行业监管,履行水利监督职责,规范水利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监督,是指水利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 第三条 水利监督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部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监督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水利监督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水利资金使用,水利政务以及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六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部监督机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指导水利部督查队伍建设…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九条 水利部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条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对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 第十一条 水利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受机关司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督查队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可采用调研方式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督查人员所属监督机构申诉,也可向上一…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应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水利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利监督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个人责任追究和行政管理责任追究。按照第六条监督事项,水利部相关监督机构分别制定监督检查办法,明确不同类型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及问题认定和责…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各级监督检查单位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依据不同的监督检查办法,按照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建议对责任主体单位实施责任追究;再根据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由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水利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相关单位实施。 第三十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以及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暂停投资该地区或该单位已经批准建设的水利项目或停止… 第三十一条 经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在部、省级联系工… 第三十二条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交有管辖权的水政监察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同级或上级督查机构可按照本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成立相应机构、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