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利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受机关司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核查专项问题、系统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汇总分析专项检查成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