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水利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受机关司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核查专项问题、系统性问题的整改情况; 汇总分析专项检查成果,对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