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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部监督机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指导水利部督查队伍建设… 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第九条 水利部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第十条 水利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本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组织指导相关事业单位开展重点工作、系统性问题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问题整改,对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政策… 第十一条 水利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受机关司局委托承担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督查队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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