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国水利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水利部监督机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利部督查办”),指导水利部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组建流域管理机构督查队伍并承担相应职责。
本规定所称“水利部监督机构”是指水利部督查办,水利部具有相关职责的机关司局、事业单位、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水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