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利监督与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相互协调、分工合作。水利督查队伍检查发现有关单位、个人等涉水活动主体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可根据具体情节联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或移送水政监察队伍及其他执法机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