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流域管理机构督查办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指定流域片区内综合性监督检查工作;

配合水利部督查办开展片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

受委托核查发现问题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问题的整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问题整改的督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