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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四条 水利监督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第十五条 水利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监督可采用调研方式辅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督查人员所属监督机构申诉,也可向上一… 第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发整改意见通知、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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