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程序及方式 第十七条 水利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说明材料,向督查人员所属监督机构申诉,也可向上一级监督机构申诉。水利部监督机构应对被检查单位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复核。 水利部督查办是申诉意见的最终裁定单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