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利部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水利部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指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计划;

履行第六条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