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水利部督查办承担水利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
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水利部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指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计划;
履行第六条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筹协调、归口管理水利部各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制度;
指导水利督查队伍建设和管理;
组织制定水利监督检查计划;
履行第六条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组织安排特定飞检;
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建议;
受理监督检查异议问题申诉;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