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监督事项主要包括:
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
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
跨流域调水、用水规划、水量分配;
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
水旱灾害防御;
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与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实;
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水利扶贫;
其他水利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