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应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可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查验与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