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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条 水利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现场应佩戴水利督查工作卡,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水利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本项目正当合法…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利监督机构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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