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曾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关系;

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