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利监督规定(试行)(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 曾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关系; 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有亲属关系; 其他应该回避的事项。 上述申请经组织程序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